第四条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设立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第六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二)审定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第七条评审办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三)组织开展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和受理工作,第三章评审对象和内容第八条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审对象为湖州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以下统称各类组织),第九条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内容为各类组织开展的标准化活动及其成效,第十条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要求为:(一)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领域,第四章申报和推荐第十一条评审办在评审当年发布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通知,(二)申报的各类组织为标准主导制(修)订单位或者为主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第五章评审和奖励第十六条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程序:(一)形式审查,第二十二条申报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各类组织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的,申报的各类组织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第二十四条参与湖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