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宾馆酒店市场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附件:乐山市金口河区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1日附件乐山市金口河区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宾馆酒店市场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第二条乐山市金口河区行政区域内宾馆酒店的价格行为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宾馆酒店行业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第七条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第十条宾馆酒店经营者与消费者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式的,住宿时间按照宾馆酒店在入住登记处醒目位置明示的方式结算,宾馆酒店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式的,第十一条宾馆酒店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未明码标价的,第十二条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