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机构,第十三条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第五章采购与入库第二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采购的兽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兽药经营许可证》批准经营范围内,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进行质量评估,第三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第三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第四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和收回记录,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