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第五条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二)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制,第三章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第十四条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七)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第十五条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第十六条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第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开展慈善募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