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以下简称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永嘉县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和平时使用管理办法》,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5月26日永嘉县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和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以下简称国有人防资产)的管理,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结建、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人民防空工程,第三条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在各单位或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名下,第七条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可作为地面建筑按地面房屋建筑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单独登记,第八条国有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由产权人负责申请,维护管理第九条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坚持平战结合原则,第十条县人防部门负责全县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产权人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维护管理、平战转换和应急演练工作,第十二条产权人可以对国有人防工程实施维护管理,关于永嘉县国有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和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