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所在区停车场主管部门受理(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二)企事业单位申请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停车设施,二、停车设施建设主体及资金以上社会主体申请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的项目,三、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核实申请材料(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将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设施,四、各区停车场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后,出具具体项目建设初审意见并送达申请人,同意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项目,初审同意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应同时上报市建设主管部门,七、街道办对辖区内申请建设停车设施项目的社会主体开展的征求意见工作以及相关告知工作等群众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协调,八、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在“多规合一”平台经相关部门初审或联评联审同意后,由申请人持申请报告、用地权属证明和项目初审方案及相关意见,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辖区分局按项目初审或联评联审意见,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项目,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辖区分局按项目初审或联评联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