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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汨罗市人民政府 | 2023-05-25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25日汨罗市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第二条汨罗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第四条汨罗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简称“农交中心”)负责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指导、协调、登记、办理等工作,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汨罗市辖区内符合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申请条件的自然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七条申请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汨罗市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动产权、林权等证书,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第十六条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农村土地经营权(耕地)抵押登记仍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登记外,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各自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业务窗口前移至市农交中心“一站式”办理相关业务,第十七条抵押登记办理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农交中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登记窗口办理,农交中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登记窗口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第五章抵押贷款程序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向贷款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第六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二十五条贷款金融机构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抵押产权评估(或协商确定)价值和偿还能力等因素,第二十七条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利率按各参与金融机构相关产权抵押贷款利率规定执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农交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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