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原市科技型企业培育指南的通知》松科发〔2023〕20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第三条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主评价与政府组织认定相结合,承担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的日常服务工作,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动员和鼓励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根据本实施细则开展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有关基础工作,本市企业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进行自主评价后自愿申请入库培育,第五条企业有关数据指标按照以下说明进行界定:(一)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填报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市科技局对县(市)区科技部门推荐入库企业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第七条入库科技型企业应准确地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加强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定期对入库科技型企业填报或更新的数据信息进行核查,定期向县(市)区科技部门通报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情况,定期对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支持县(市)区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