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到资投资,对2023至2024年符合单个周期年实际使用外资(以下简称“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本市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类及股权投资类项目,给予本措施第(四)至第(八)项的政策激励:高端制造业投资项目按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其他投资项目按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支持企业保障员工在厦安居,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支持企业稳定产业用工,保障企业在厦深耕发展(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厦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金融需求,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需求,市外资工作专班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切实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享受国家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其他事项(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本措施的各类扶持和奖励金额,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平等适用市、区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