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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宽城区科学技术局 | 2023-05-24
第四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吉林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第三章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四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提名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评审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对吉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等公示事项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吉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第二十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提名和评审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候选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吉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吉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第三十三条参与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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