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等环节,第五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广州市地方标准的立项、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广州市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环节的审核,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广州市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十二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对拟制定的广州市地方标准项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广州市需要,第十六条起草工作组应当征求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对广州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的意见,包括《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技术审查申请表》(附件2)、广州市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3)等,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审查的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专家意见决定对项目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继续延期或者终止制定的建议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复审的技术审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