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8日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第三条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负责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工作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在本市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所列审批事项,(五)法律法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市金融监管局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第三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要求向市金融监管局及所在地的区金融工作部门定期报送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其他材料,融资租赁公司下列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监管局及所在地的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一)重大关联交易,第四十一条市金融监管局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等情况,第四十三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现场检查,第四十四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非现场监管,第四十五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可以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