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保障政务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政务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销毁等处理活动,坚持保障政务数据安全与促进信息化发展相协调、管理与技术统筹兼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政务数据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基础运行环境及技术保障服务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政务部门对政务数据的访问、使用、支配,明确收集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再重复收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第十九条政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明确公开数据的内容与类型、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安全保障措施、可能的风险与影响范围以及更新频率等,第四章安全保障第二十二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网信、公安、政务信息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对异常操作行为进行监控和告警,保障重要操作行为可追踪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