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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同市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3-05-20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第三条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以下简称企业储备)是由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经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政府可依法有偿动用的粮食库存,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在应急保供和防范风险中发挥平抑缓冲市场作用,第四条企业储备粮权属于承储企业,在市场供求紧张、粮价大幅波动时,承储企业应当服从宏观调控需要,按照各级政府要求配合粮食市场调控,正常情况下,企业储备粮油的加工、销售和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自负盈亏,发改部门负责本区域企业储备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第九条发改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协议,根据辖区应急调控需要和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的储存、加工能力、经营状况等确定,每个粮食加工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数量标准,每个粮食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数量标准,发改部门按季对企业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及储存情况进行检查,第四章储备管理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各品种储备实际库存量在不低于确定的企业储备数量90%情况下,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按协议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储备,承储企业应每月按要求向当地发改部门报送相关产品购销、加工、库存数量等情况,第二十三条发改部门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企业储备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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