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省能源局经管节能降耗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20〕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改造后能效原则上达到国家公布的标杆水平或标准先进值,且年节能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支持国家《绿色技术推广目录》“节能环保产业”中节能类核心技术及工艺,且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技术性能指标须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且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制冷、照明、电梯等综合型用能系统和设施设备节能改造,广东省内的独立法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审批规定,前期手续齐全,省直属公共机构由相应省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一式三份),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资金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