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大数据主管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大数据局2023年5月18日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数字山东”资金)使用管理,第四条“数字山东”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数字山东”资金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省大数据局牵头负责“数字山东”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新增重大政策、重大项目支出预算时,“数字山东”资金申请项目在经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项目立项审核后,研究提出“数字山东”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根据省大数据局提出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第十五条承担“数字山东”资金项目建设任务的省直部门、市县相关单位,第十七条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应加强“数字山东”资金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和绩效监控主体责任,承担“数字山东”资金项目建设任务的省级部门、市县相关单位,应就“数字山东”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