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惠华向诏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坐落于诏安县南诏镇光良社区安居工程6幢302号房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诏房权证南私字第01007029号,房屋所有权人:沈惠华,该房产为沈惠华于2012年10月2日办理房产转移,但土地使用权尚未相应转移,经沈惠华多次联系催告沈锡禹及其相关权利关系人后,沈锡禹及其相关权利关系人仍未到现场配合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我中心发出如下公告:对本次不动产登记有异议的,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本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办理上述不动产转移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将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在沈惠华名下,特此公告注:诏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址:诏安县行政服务中心2楼44号窗口,诏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3年05月19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