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晴诉行轩(天津)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348-1号、50348-2号)裁决书的公告行轩(天津)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刘晴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348-1号、50348-2号》,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348-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工资差额13890.49元,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认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348-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