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职责(一)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存档并上图入库,(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办理备案,完成选址后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用途、用地面积、复垦计划、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内容)和复垦方案,占用一般耕地的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业等农业设施建设项目,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主体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向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25日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后,作为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以撤销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续期、变更备案:(1)存在用地规模、类型、经营主体、用地协议到期续期及其他原设施用地协议约定因素发生变化的,(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表,(十四)占用一般耕地的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项目,还需提供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设施农业用地“进出平衡”意见,或不涉及耕地但不建设多层永久性建筑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全覆盖巡查一次,暂停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1.对年度进出平衡未完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