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原则上不再受理该投资人及所在基金管理公司后续申请,(四)申请人、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实控人及关键人士不存在信用问题或未清偿的逾期债务,专项资金优先提供给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一)本次投资属于被投资企业成立后前两轮股权融资,投资和培育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成效显著的基金管理公司,二、申请额度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以下额度,具体以管理机构评估投资人信用和风险后确定额度为准:(一)单一申请人跟投单一企业的专项资金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该申请人跟投该企业总额的70%和所在基金本轮投资该企业总额的10%,(二)单一申请人在借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三)对单一被投资企业的在借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四)单一基金管理公司全部申请人在借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从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材料至管理机构确定借款额度,五、补充说明(一)申请人、被投资企业、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及连带担保责任方等任一情况不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及借款协议约定时(如申请人从所在基金管理公司离职),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投资人即刻或限期归还专项资金,及时向管理机构披露投资人就职情况、基金存续期变动情况、基金对该企业投资情况等必要信息,管理机构可要求前述投资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关键人士对专项资金损失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