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7号)精神,全省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最高标准从1755元/月提高到1944元/月,最低标准从1575元/月提高到1755元/月,人均月增加180元,我市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县为二类区调整至1845元/月,凤翔区、扶风县、眉县、岐山县、太白县、麟游县、千阳县、陇县为三类区调整至1755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待遇随之调整,按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目前我市符合发放失业金人员3789人,按人均月增加180元测算,失业保险基金本年约增支546万元,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