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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3-05-17
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9日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负责本市商业保理公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金融工作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第九条在本市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以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所列审批事项,第十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要求向市金融监管局及所在地的区金融工作部门定期报送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统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其他材料,商业保理公司下列事项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监管局及所在地的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一)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第二十七条市金融监管局应当根据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等情况,第二十九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现场检查,第三十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保理公司的非现场监管,第三十一条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可以对商业保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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