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政策, 找服务, 就上查策网 !

关于印发《宜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3-05-16
关于印发《宜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期:2023-05-1616:03来源: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编辑:周露阅读量:23微信扫一扫分享本页关于印发《宜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经信局,现将《宜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附件:宜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5月16日宜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第四条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评价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第六条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符合《宜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评价标准》(附件1),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评价,拟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需先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企业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录审核平台(http://106.74.81.202:6900/zxqy/)对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于次季度首月的10号前在平台提交初审意见,第三章服务和管理第八条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含实地核查)、市经信局组织复核后推荐至省经信厅备案,第九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建立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培育库,创新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第十五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促进服务体系建设,附件1:宜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评价标准.docx附件2:宜昌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佐证材料要求.docx附件3:各县市区专精特新培育工作咨询人员联系表.docx。

更多精选

  • 2023-05-16 00:00:00
  • 2023-05-16 00:00:00
  • 2023-05-16 00:00:00
  • 2023-05-16 00:00:00
  • 2023-05-16 00:00:00
  • 2023-05-16 00:00:00
  • 2023-05-16
  • 2023-05-16
  • 2023-05-16
  • 2023-05-16
  • 2023-05-16
  • 2023-05-16
  • 2023-05-16
  • 2023-05-16
  • 2023-05-16
  • 2023-05-16
  • 2023-05-16
  • 2023-05-16
  • 2023-05-16
  • 2023-05-16
  • 服务热线:

    400-004-5577

    定制开发与商务合作:

    15013822990

    周一至周日,8:00am~18:00pm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龙华区民塘路328号鸿荣源北站商业中心)B座23楼        商务合作:service@chacewang.com

    版权所有 © 2018-2024 查策网 粤ICP备18024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