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是在厅领导的带领下,《办法》共分为6章,共5条(1-5条),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共5条(8-12条),明确集群申报采取直接报送省科技厅、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方式,第八条明确省科技厅为集群主管单位,第四章建设管理,共5条(13-17条),第十三条明确省科技厅为集群建设主管单位;第十四条明确省高新中心工作内容和职责;第十五条明确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的工作内容;第十六条明确集群建设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第十七条明确集群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择优推荐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第五章考核评估,共5条(18-22条),第十八条明确考核评估时间;第十九条明确集群建设单位的工作责任;第二十条明确省高新中心工作职责;第二十一条明确评估采用百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