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请求人制造、许诺销售涉案专利设备的行为侵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被请求人辩称:被请求人制造的涉案设备未落入请求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拟证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请求人,被请求人存在制造、许诺销售涉案专利设备的事实,拟证明涉案设备与请求人专利保护范围不同,虽然无法证明被请求人不存在被控侵权设备的制造行为,证据2不能证明被控侵权设备与请求人专利保护范围不同,2月23日的调查笔录中已经明确记载了被请求人对被控侵权设备的特征描述不予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控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被控侵权设备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本案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制造、许诺销售了侵权产品,请求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有许诺销售涉案专利设备的行为,故对请求人主张的许诺销售涉案专利设备行为不予认定,本案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设备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本案被请求人认为被控侵权设备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本局认为被请求人生产的涉案设备不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