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及《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15分钟生活圈及10分钟生活圈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范围对应《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中区级及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5分钟生活圈及居住街坊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范围对应《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中社区级及社区级以下级公共服务设施,应贯彻高标准配置、均等化布局、集约节约用地、体检评估完善及同步规划建设的基本原则,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为基本原则及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和本实施意见,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新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中落实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内容,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社区级及社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关内容,第九条独立占地(一般为区级及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服务设施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计划,明确需随居住区同步配置的社区级及社区级以下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规模、位置、是否独立占地、建设标准、建设时序、建设主体、管理运营方式等内容,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由规划编制单位会同所在镇街、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位置及标准要求,第十六条建设主体与建成后实际产权单位不同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二十条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专门的建设管理使用及运营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统计和掌握居住区项目建设、人口动态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整体情况,区级及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统筹资金建设或引入社会资本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