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应急管理厅关于确定自治区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的通知》、《关于印发<强化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包保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安〔2021〕6号)要求,温宿县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更新金属非金属矿山政府领导安全包保责任清单以及非煤矿山日常监管主体清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进行公示,附:温宿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有关情况公示清单温宿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