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阿府函〔2014〕146号)(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五)《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州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阿州人社发〔2019〕18号)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省道453马尔康市沙尔宗至大藏段灾后重建工程和省道453线马尔康市日部至壤塘县上壤塘段新改建工程、马尔康市X004草茸路建设项目建设所在的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马尔康市X004草茸路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草登乡科拉机沟口与省道220线交接处,五、补偿类别及标准征拆补偿类别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含青苗、经济林木、房屋及附属物、水利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等),(一)土地征占补偿标准土地征占补偿主要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含青苗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等构成,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具体标准执行,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含青苗补偿),由申请征地单位或部门按被征占地人均13年的养老保险补偿费筹集资金,(二)房屋征占补偿标准房屋征占包括房屋、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三)林地征占补偿标准林地补偿包括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退耕还林异地置换费、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造林补偿费等,(四)草原征占补偿标准征占用草原的补偿包括草原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牧草补偿费,(五)水利等设施征占补偿标准征占水利设施的,(六)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电力设施、通信设施迁改要坚持“迁改工程建设尽可能不影响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原则,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2.马尔康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3.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马尔康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4.S453马尔康市沙尔宗至大藏段灾后重建工程公路工程、省道453线马尔康市日部至壤塘县上壤塘段新改建工程、马尔康市X004草茸路建设项目水利设施补偿标准5.阿坝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