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南区“金蓝领”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23-05-10各有关单位、培训机构:为进一步做好“金蓝领”培训项目申报工作,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金蓝领”培训项目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62号)文件要求,现就市南区“金蓝领”培训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培训项目单位条件(一)具有合法资质,其中:院校(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二)具有满足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理论培训和技能操作训练需要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高级技师资格,(四)能够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协调和组织实施教学,参与实施企业“金蓝领”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符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号)文件规定的《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培训规模,其中:已建立职工培训中心的大型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企业以及院校现有培训专业中,已开设与申请“金蓝领”培训相同职业(工种)和培训等级的,市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每年可根据培训绩效和培训申请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按照《关于实施“金蓝领”培训项目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62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招生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