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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 2023-05-10
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第二条科研诚信管理是舟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科研诚信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参与科技活动的相关信息,是指科研诚信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管理和实施中的科研不端行为以及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处理的情况及相关信息,(八)未按规定履行科技管理或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第十一条对具有本办法第十条失信行为的科研诚信主体,第十二条科研诚信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期限为:守信激励信息5年,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科研诚信主体,第三章信用评价及应用第十四条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是实施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荣誉推荐(提名)、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各类科技活动的必备条件,第十五条根据科研诚信主体的信用记录状况,对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行为的科研诚信主体,第二十条相关责任主体对市科技局认定的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和相关处理有异议的,信息提供单位根据以下条件对科研诚信主体的失信信息进行修复:(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决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二)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满1年及以上,(三)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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