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措施(一)支持商贸企业发展壮大1.鼓励商贸业经营主体入库纳统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经营主体(含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给予5万元奖励,对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对住宿业、餐饮业企业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其高管及业务骨干团队10万元奖励,给予其高管及业务骨干团队5万元奖励,对企业高管团队给予奖励: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50亿元(含)以上,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给予其高管及业务骨干团队10万元奖励,每场(次)活动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离岸业务支持:对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5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企业,园区服务外包企业在支持时间内承接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在岸+离岸)累计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对每个园区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