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蚕种管理存在承担蚕种质量检验检疫具体工作职责的专业机构缺位、蚕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不完善、跨区域流动的蚕种质量监控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办法》拟通过第四条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对蚕种管理的主管职责,《办法》拟通过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蚕种专业机构承担蚕种检疫和质量检验的具体工作,第五条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蚕遗传资源保护的职责,(四)拟解决蚕种生产者的扶持和合法权益维护不到位的问题蚕种生产环节多、专业要求高,(五)拟解决蚕种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到位的问题蚕种市场开放管理后,《办法》拟通过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对蚕种生产经营的许可制度、档案管理、网络销售进行规范,(六)拟解决产业发展扶持力度不够的问题近年我省在蚕种生产的技术推广和蚕业发展扶持方面投入不多,附件2湖南省蚕种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选育、推广、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将蚕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选育、良种生产、蚕种检验检疫、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档案】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蚕种和商品小蚕生产、经营档案,第十三条【蚕种检疫】凡生产经营的蚕种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蚕种专业机构进行蚕种检疫,第十四条【蚕种质量规范】凡生产经营的蚕种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蚕种专业机构进行蚕种质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