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朗普工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承担的“无卤增强阻燃结晶性工程塑料”项目不能通过验收,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责令你单位于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退回财政资助资金31.5万元至指定银行账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件:东莞市朗普工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东科决【2022】12号.pdf东莞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