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办发〔2021〕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和《关于开展人才密度指标纳入企业亩均效益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亩均办〔2022〕4号)等精神,现对《乐清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乐亩均领〔2022〕1号)进行修订,规上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按照省试点要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调整为省、温州市统一格式,鼓励单宗审批登记面积5亩以上的规下企业进行“宗地”评价,调整为实际用地面积1亩以上和1亩以下两类进行企业亩均评价,也可要求或委托指定的企业亩均评价第三方单位协助处理,如各职能部门5天内没有进行纠偏数据处理或回复企业的,企业亩均评价第三方单位可对照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批量汇总提交各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批量汇总提交各职能部门进行处理,第三方可在市亩均办指导下根据事实依据进行数据纠偏处理,上述二类情况都视同各职能部门纠偏处理,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如同原有政策不一致的,附件:1.《乐清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2.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指标说明3.企业“亩均效益”分行业评价和行业代码对应表4.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数据提供责任部门分工乐清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23年5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乐亩均领〔2023〕1号《乐清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