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政策, 找服务, 就上查策网 !

鄂尔多斯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3-05-06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示范应用与商业化运营过程中运输管理工作,市公安局根据规定的行驶范围负责核发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运营机动车临时行驶车牌或相应许可以及交通违法、事故处理等相关事项,第二章测试第六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特定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第十一条道路测试主体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申领临时行驶车牌或相应许可,第十七条商业化运营主体应具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相关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开展商业化运营活动的主体向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第五章专用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运营第二十一条列入机动车牌发放管理相关规定的专用作业车应按本办法要求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运营工作,第六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路段、区域由市相关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统筹划定,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在划定路段、区域开展相关活动;因转场等原因需要在上述路段、区域以外行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和场景测试的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的主体应当及时将相关故障信息传输至指定的数据平台,并保存不少于三年,第三十条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等活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由具备管辖权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理,并依法确定相应的责任,第七章网络与数据安全保护第三十一条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活动的主体按照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第三十三条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的主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第三十五条智能网联汽车在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等活动期间发生网络与数据安全纠纷的,当事人可请求相关部门调解。

更多精选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2023-05-06 00:00:00
  • 服务热线:

    400-004-5577

    定制开发与商务合作:

    15013822990

    周一至周日,8:00am~18:00pm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龙华区民塘路328号鸿荣源北站商业中心)B座23楼        商务合作:service@chacewang.com

    版权所有 © 2018-2024 查策网 粤ICP备18024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