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计机关职责第三条市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八条建立建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约定“若项目遇到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六)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审计机关职责第三条市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约定“若项目遇到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六)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