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凡在我区文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开办文旅企业,第十一条在区内年纳税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开办文旅企业,政府在文旅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对创建主体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创建主体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创建主体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认定的主体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分别给予业主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对新评定为国家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补,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补,(备注:此条奖补标准均参照“南委发〔2019〕9号”文件标准)第十六条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文旅企业,对成功上市的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参照“川办发〔2021〕24号”文件标准予以制作单位每部50万元奖励,第四章发放办法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相关优惠条件的文旅企业、文旅高端人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