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都县促进乡镇工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现将《宁都县促进乡镇工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5日宁都县促进乡镇工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在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优惠政策及《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宁府字〔2023〕9号)的同时,对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或年纳税2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按以下标准及方式奖励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及扩产技改:(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或年纳税20万元/亩以上的,(2)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或年纳税25万元/亩以上的,(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30万元/亩以上的,第三条厂房租赁扶持(牵头单位:企业所在乡镇)3.租购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在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年纳税达到10万元/1000㎡(含)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1000㎡(含)以上的企业,第四条奖励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5.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对年纳税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工业企业,尚未享受优惠政策部分按完成合同约定年纳税总额的比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不符合申报《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宁府字〔2023〕9号)文件相关条件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关于印发宁都县促进乡镇工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