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两高”企业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计量规字〔2023〕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为提升我省高耗能高排放(简称“两高”)企业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管理水平,推动“两高”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两高”企业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4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两高”企业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市监计量发〔2022〕92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两高”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加强“两高”企业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两高”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34号)明确的“两高”行业范围,第六条“两高”企业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满足“两高”行业信息化监管的需要,第八条“两高”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护及计量数据管理等工作,第十条“两高”企业应当对原材料、产品产量、能源资源等实行分类计量、统计,为“两高”企业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一)开展企业原材料输入、产品产量、能源等计量数据采集、监测,(三)接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能效水平认定、能效水平升级考核等工作,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在“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建设、能效水平认定考核、能效改造升级等工作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