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印发《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规〔202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团省委共同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川人社办发〔2018〕181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对见习人员、见习基地、见习奖补政策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二、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分总则、认定标准、认定考核及奖励程序、附则共四章九条,《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了文件是根据《就业促进法》《四川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暂行办法》第三条至第四条明确了申请认定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对象为“经各地人社部门认定且正常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就业见习基地”,规定了申报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在单位规模、见习工作开展、见习管理、见习补助发放、见习留用情况、保险办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省级见习基地认定采用自主申报、市(州)初审、省级认定的方式,填写《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规定了对认定的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综合评分80分以上的为合格,对新评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暂行办法》第八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各地可结合实际分级开展见习基地认定,三、文件有效期《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原《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川人社办发〔2018〕181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