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碳普惠管理和交易,省生态环境厅依托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登记系统对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创建、分配、变更、注销等进行登记和管理,负责碳普惠方法学的技术评估工作,负责碳普惠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制定碳普惠交易规则,组织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第二章碳普惠管理第八条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碳普惠基准线、额外性,第十条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碳普惠行为方法学书面申请后,由广东省碳普惠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碳普惠方法学要求进行初步核算后,并通过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登记系统将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发放至参与者账户中,是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交易主体,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省生态环境厅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备案和碳普惠专家委员会名单等信息,第十九条碳普惠管理和交易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二十一条积极推广碳普惠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