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单位、主管部门须与省科技厅签署军令状,牵头申报单位须对合作单位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现代高效农业领域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配比应当不低于2:1,其他领域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配比应当不低于4:1,合作单位须包括山东省境内企业,自筹资金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配比应当不低于2:1,其中牵头申报单位预算使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比例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总额的50%,10.每个独立法人企业、项目负责人2023年牵头或参与(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前三位参与人员)申报1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科技云平台-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管理系统中登录个人申报账号,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5月30日17:00,申报材料可在主管部门、申报单位、申请人间多次提交和退回,3.省科技厅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项目申报、立项等代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