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单位、菏泽市科技局须与省科技厅签署军令状,牵头申报单位须对合作单位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5.申报项目研发内容不得与已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省直有关单位立项项目相同或类似,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其他领域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配比应当不低于4:1,合作单位须包括山东省境内企业,其中牵头申报单位预算使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比例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总额的50%,10.每个独立法人企业、项目负责人2023年牵头或参与(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前三位参与人员)申报1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所有参与人员均须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科技云平台-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管理系统中登录个人申报账号,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申报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可在主管部门、申报单位、申请人间多次提交和退回,3.市科技局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项目申报、立项等代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