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加快开展湿地名录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闽林文〔2019〕80号)等有关规定,根据《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东山县一般湿地名录(第二批)编制成果的批复》(东政综〔2023〕55号)精神,列为一般湿地名录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根据各自职责统筹设立湿地保护标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要求,落实保护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科学处理好湿地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关系,充分发挥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成效,附件:1.福建省东山县湿地名录(第二批)登记表2.福建省东山县湿地名录(第二批)分布图东山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4月28日附件:附件1、附件2.doc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