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从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查吊篮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六)组织租赁(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联合验收(包含再次移位),(八)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高处作业吊篮相关单位进行过程协调和管理,(七)租赁(安拆)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检测单位申请检测,(八)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以及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四)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对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以及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六)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九)吊篮租赁(安拆)单位应建立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档案,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一)审查吊篮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则检测单位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并告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七)检测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安拆)单位联合见证下开展检测作业,第十二条吊篮的安装、拆卸、使用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高处作业吊篮》《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租赁(安拆)单位应在吊篮安装前对基础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使用、租赁(安拆)单位及监理单位违反高处作业吊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