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泰政综〔2023〕40号枋洋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及《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加快开展湿地名录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闽林文〔2019〕8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将我区枋洋镇上存水库1处湿地(名单附后),列为一般湿地名录管理,枋洋镇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根据各自职责统筹设立湿地保护标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要求,落实保护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科学处理好湿地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关系,充分发挥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