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年度地方金融重点工作,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分配因素主要包括金融改革创新发展因素、金融支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因素、重点工作任务因素及其他因素,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市县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第十二条市县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第十三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审核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后,第十四条市县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9〕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