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应同时满足所涉及各类业务的审批标准,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审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进行审批,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当在机构内部公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年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统筹优化机构职能、资源力量、执法装备配置,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将行政审批、处罚等权力事项列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民政部门做好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本意见自2023年5月2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