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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浦东新区民政局 | 2023-04-26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促进和规范公建养老设施委托专业第三方运营管理,制定了《浦东新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4月26日浦东新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专业第三方运营管理,第三条鼓励下列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公建民营:(一)各级政府通过投资兴建、购置、租赁方式举办的养老服务设施,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设施,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公办养老服务设施举办方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建民营,第八条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应当由举办方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第九条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公建民营,举办方应与运营方依法签订运营合同,举办方应在合同期满或运营方退出前,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六条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依法申请登记或备案,第十七条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养老服务保障职能,第十八条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定享受各类建设、运营补贴,第十九条鼓励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加大人才招聘,第二十三条举办方应每年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管理、重点服务保障对象保障情况、入住率(服务人数)、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资产维护管理等内容展开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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