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第三条按照财政部统一数据标准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生成管理的财政电子票据,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政策;负责财政电子票据制样、赋码、存储等工作;承担省本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电子票据的赋码、审验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计划汇总、上报等工作,承担本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电子票据的赋码、审验和监督检查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县(市、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第四章领用及系统管理第七条财政电子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建立健全财政电子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和使用。